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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小企可申请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 2020-03-15 13:27:41

来源: 四川新闻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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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3月1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正式发布。

据了解,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停产停业、营业收入减少、现金流减少等生产经营困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要求,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记者了解到,政策适用对象为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具体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提交申请有哪些条件?记者了解到,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包括,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符合三种条件之中之一即可申请。具体包括:(一)纳税人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二)2019年新注册登记纳税人疫情期间经营亏损的;(三)纳税人疫情期间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据了解,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2月起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期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5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核准后,在5月20日前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5月1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可在11月10日前补报,经核准符合免税条件的,已缴纳税款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税款,无法抵缴的,可申请退税。

那么,在办理时,纳税人应该准备哪些申请资料呢?记者了解到,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大厅提出免税申请,免税申请应包括资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疫情期间财务报表或资金证明。

 

责任编辑: su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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